证监会:鼓励优秀台资企业来A股上市

发布日期   2019-12-01 本文章1689阅读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736号(财税金融类25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放宽对同业竞争等问题审核的标准,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战略导向的龙头台企在A股上市
  
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融资,现有政策规定台胞台企在大陆上市融资享受与陆资企业同等待遇。2019年3月,我会进一步推动股票发行工作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针对同业竞争事项,进一步简化了核查要求。此外,对于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同业竞争仅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构成法律障碍。上述规则体现出我会对符合国家战略的科创企业的支持,以及持续提高监管工作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度的改革方向。在审核实践中,我会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鼓励优秀台资企业来A股市场上市发展。
  
二、关于给予积极布局大陆市场、支持两岸一家亲政策的中小台企更多财政扶植待遇,优先引导其在大陆上市
  
2018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启动实施“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政策,明确2018-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00亿元,分三批支持引导200个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2018年已安排25亿元启动支持100个实体经济开发区,其中,支持福建省实体经济开发区4家,厦门市实体经济开发区1家。上述园区在创新创业扶持方面均给予台资中小企业同等待遇。2019年将继续予以支持。
  
我会一直以来积极配合、支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拟上市台资企业的发掘、培育及辅导工作。发行监管部大力支持、派员参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台资企业上市政策及情况讲座、座谈及调研活动,及时梳理沟通申请上市台资企业在审过程遇到的具体问题;证券交易所积极开展拟上市台资企业的上市推广工作;地方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并及时完成有关台资企业上市辅导备案工作。
  
三、关于以优秀台企为主要标的群,在新三板开启规范转板上市试点工作
  
建立转板机制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转板机制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新三板企业转板到沪深交易所市场可以通过直接转板和首次公开发行转板两种方案实现。
  
实践中,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成立以来,已有安控科技、双杰电气、海容冷链、亚世光电等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从新三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明确:“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目前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一揽子改革方案中,已配套有直接转板措施,后续我会将积极推动直接转板工作落地。 



尊敬的客户: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些特定信息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展示,请正确填写在线问卷,注册成为合格投资者后查看!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本人同意以下提示:

    风险提示:私募基金投资需承担各类风险,本金可能遭受损失。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还要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投资风险。您在基金认购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1、您的年龄介于

2、您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为(折合人民币)

3、您的学历

4、您的职业为

5、在您每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储蓄存款除外)的比例为

6、您的投资知识可描述为

合格投资者认定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